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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实施,唤醒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睡意

作者:周晖  更新时间 : 2024-04-21  浏览量:46

随着新公司法实施的临近,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加强,躺平当老总的日子的过去了。挂名法定代表人已经忧心忡忡。

实践中,许多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隐藏身份或逃避法律责任,安排他人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该挂名法定代表人往往也会受到牵连,随着新公司法即将实施,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意识突然增强。近期不断有“老板”咨询如何脱身,有的已经因公司涉诉被限制高消费,暂时未有诉讼纠纷的也意识到公司虚高注册资本下,股东根本无力认缴,又无法减资,其迫切性无语言表。很多挂名法定代表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往往在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后,才想起涤除登记。此时,往往没人愿意接任,甚至公司根本无法召集股东会,形不成股东决议,更甚者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在香港注册的空客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被抓合伙逃匿,已无法通过正常的工商变更程序实现涤除目的。自力救助无门的情况下,只能尝试通过诉讼程序救济。《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要求公司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成涤除。 由于法定代表人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与公司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解除委托合同关系,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协商,表达不愿意挂名的意愿,要求撤销挂名法定代表人。如公司或公司的实控人不同意,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

    1. 书面发函给公司及股东,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保留相关书面证明)

    2. 登报发表公开声明,表明已向公司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表明此后公司相关经营管理活动与自己无关;如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冒用法定代表人代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 争取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4. 可以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辞去公司的经理职务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由公司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在经理已经辞去职务不属于公司员工的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已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据此变更法定代表人。

    5. 致函给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告知其已向公司“辞任”的信息,并请求工商部门督促公司及时办理变更。其中第3项召开股东会现实中基本无法实现。第5项根据我们与工商管理部门沟通的实务经验,挂名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前提下,不会仅根据挂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唯一的救济途径只能是通过诉讼。诉讼案由未公司变更登记纠纷,管辖地为公司住所地,请求事项为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理由可以概括几种:1、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也不控制、保管任何证照、印鉴,更非公司股东,未参与分红,也不是公司职工。2、已经辞职且履行通知公司的义务,但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或股东拒绝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等情形下,因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而致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现任法定代表人不能通过公司自治途径获得救济,违背公平原则。3、依据公司章程任期已经届满,但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或股东拒绝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或拒绝另行选任或无故拖延变更登记。关于如何执行?目前没有统一做法,有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无人接替”为由拒绝办理,法院执行局以“执行内容不明确”为由无法执行,导致出现了一些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却无法执行的情况。但庆幸的是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协助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登记的“某某”附加备注的方式破解执行难题“( 2021 年 11 月 15 日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1 )津 0104 执 4453 号协执予以涤除)”,此法体现法官的智慧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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