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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场所的固定性上看,聚众赌博的场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具有随意性、随机性、临时性的特点,有时是在临时租赁的房屋内,有时借用他人的房屋或在自己家中进行,有的甚至在宾馆开房间进行;而开设赌场因营业的需要一般具有固定的地点和场所,该地点和场所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如果提供的场所不固定,如每次赌博都由参与者临时商定,那么行为人就不是提供赌场的开设者,而只是一般的聚众赌博。但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出于逃避抓捕的目的往往会变动赌场的地点。所以,判断是否是“赌场”,重点应该是看场所的社会影响,看这个场所是否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更确切地说,看这个场所是否能独立地发挥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应。
二、从规模上看,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只表现为聚集、招揽、组织等行为,为参赌人员小范围的聚集。而开设赌场的规模较大,一般表现为赌场通常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性,实际情况常常表现为雇佣他人为赌场工作,有较为明确的上下级关系和工作制度,人员有明确的分工,被雇佣人员有工资或提成收入。
三、从持久上看,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的特点,赌博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需要组织者再次组织,重新安排时间和地点。开设赌场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即赌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对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营业时间内,参赌人员来到赌场就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赌场经营者去组织或通知。
四、从隐蔽性上看,聚众赌博一般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即组织者通常是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在每一次聚众赌博中其成员相对固定,每一次赌博的成员相对较为固定,每次赌博前才进行通知,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知晓;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即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等被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知晓。
二、【相关案例介绍:】
2018年5月至6月份,倪某为非法牟利,利用闲聊软件在网络上建立了“一元群”,吸引了50多人加入。倪某作为某麻将游戏软件的代理取得“元宝”放入该聊天群,聊天群成员取用4个元宝后即可以链接到该麻将游戏软件打麻将,每局结束后按照输赢情况进行结算,由最大赢家付给倪某相应的台费。(简而言之: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招揽打牌人员建立聊天群,打牌人员在行为人担任代理的棋牌类App上赌博,行为人每局向最大赢家收取台费)。
2018年12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倪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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