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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要约的关系
来源:石云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8
浏览量:17

  一、合同与要约的关系

  合同与要约的关系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在受要约人经过考虑接受要约后,要约人必须受自己所做出要约的约束。作为一个合格的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

  (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与要约

  三、要约不得撤销的几种情况

  1.要约人明确确定了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限内,发生不利于要约人的变化,应当视为商业风险;也意味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取得了承诺资格和对承诺期限的信赖,只要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就可以成立合同。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承诺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合理准备的。找法网提醒,这一点的判断标准如下:

  (1)要约中没有承诺期限,也没有通过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使用的言辞足以使受要约人相信,在合理的时间内,受要约人可以随时承诺而成立合同;

  (3)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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