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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类诈骗--勿以身试法
来源:王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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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挂靠”和“代缴社保”均是指由某一单位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对投保个人而言是将社保“挂靠”在投保单位,对投保单位而言即为他人“代缴社保”。

 

为什么说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即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和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严厉治理的五种情况

2023年中央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当中明确禁止的5种情况,如下:

情况1:参保单位、个人或者是中介机构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将予以严格治理。相关问题一经举报得到确认之后,举报人员将获得资金奖励。涉嫌违规单位、个人也将面临政策层面的集中整治;情况2: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来骗取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也将面临严查、治理;

情况3: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将面临严格治理。

情况4: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以欺骗、诈取、套取或者挪用社会保险资金的,也将面临集中治理;

情况5: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之后,本人或相关受益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且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将面临集中治理;

 

社保基金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严厉打击任何侵害社保基金行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因此,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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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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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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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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