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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来源:伍志锐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8
浏览量:17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是以下几点: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二、股东虚假出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股东虚假出资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

  1.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

  2.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3.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以上内容由伍志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伍志锐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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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伍志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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