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志锐律师主页
伍志锐律师伍志锐律师
130-7779-7853
留言咨询
伍志锐律师亲办案例
取保候审担任保证人的条件是怎样的
来源:伍志锐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8
浏览量:25

  一、取保候审担任保证人的条件是怎样的

  取保候审担任保证人的条件如下: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

  3.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4.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以上内容由伍志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伍志锐律师咨询。
伍志锐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63好评数4
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130-7779-7853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伍志锐
  • 执业律所: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13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0-7779-7853
  • 地  址:
    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