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胜明律师亲办案例
法人代表
来源:徐胜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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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法人代表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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