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济南律师>历下区律师>林晓明律师 > 律师文集

当事人对刑事二审判决不服,如何救济?

作者:林晓明 来源:张翠律师 更新日期:2024-04-18 09:44 浏览量:355

当事人对刑事二审判决不服,如何救济?

救济方式:

当事人对刑事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二审判决不服有三种救济方式:

1.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诉254条);

2. 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诉254条);

3. 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刑诉252条)


提起申诉的日期:

1.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罚执行完毕后超过两年也可以提出申诉: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申诉需要递交的资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后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7)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8)认定罪名错误的;

9)量刑明显不当的;

10)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11)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申诉案件审查时间: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对申诉驳回不服: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满足重新审判的申诉情形规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二百一十条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期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申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五日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百五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第四百五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到申诉材料的回执。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第四百五十七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四百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五)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

第四百五十九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自接到阅卷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再审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五条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七条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量刑明显不当的;

()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线咨询林晓明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2640

  • 好评:7

咨询电话:13188881144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