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是否还需支付抚养费
作者:安治国 更新时间 : 2024-04-16 浏览量:23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传统婚姻观念的改变,夫妻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种极端的行为将直接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伤害。须知并非只有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部门或者其他个人或组织代为行使监护权。同时义务人不履行监护责任,但仍然要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案例:
武某某(化名),男,2004年11月出生。2006年5月法院判决武某某父母离婚,武某某由其父抚养,母亲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40元至武某某年满18周岁止。2007年7月武某某父亲与赵某再婚,武某某随之一起生活。2014年武某某父亲因病去世。武某某继母赵某以其在精力和经济上无力抚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武某某的监护权,由其生母宋某抚养。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判决,武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宋某抚养。
但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未支付武某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民政局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撤销宋某的监护资格。宋某监护资格被撤销后,民政局考虑到未成年人成长的需要和生母应尽的养育义务,再次以武某某名义,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母宋某支付未成年子女武某某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2017年12月7日,法院经审理下发民事判决,判决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抚养费2100元;支付原告自2017年10月起每月400元生活费,直至原告满十八岁时止。
小编有言: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自子女出生时自然开始,是社会所赋予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并非由个人意愿决定。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这是因为父母、子女之间除了一般的监护关系外,还有比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更亲密的人身关系,不会因为撤销监护人资格而被消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