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平台看到很多类似的咨询,所以想出个关于“时效”的介绍,顺便再加深一下自己的记忆。
首先,关于期限的问题。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后便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要报请最高检核准。
其次,关于不受期限限制的情形,即追诉时效的延长。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
(1) 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安立案侦查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2) 第二,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的,公检法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再者,关于追诉时效的中断。根据《刑法》第89条规定: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关于刑罚消灭的事由。
(1) 超过追诉时效;(即上述第87条规定)
(2)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3)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刑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四种类型的案件)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