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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方式的相互关系
来源:刘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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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开始后,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法定继承,一般按先后顺序处理遗产,也即遗赠扶养协议优先考虑,遗嘱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最后考虑。

2.继承方式并存的,分不同情况处理。(1)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的,两种方式所涉遗产没有抵触的,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有抵触的,优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2)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并存的,同于上述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处理方式。(3)遗嘱和遗赠并存的,两种方式均有效,并无哪种方式优先的问题;一旦发生冲突,如对同一财产既有遗嘱也有遗赠,则要从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或遗赠的时间、证据的形式判断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判断真实意思表示的,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性因素,可以认定共有或平均分配所涉财产等。

3.被继承人无遗赠扶养协议、无遗嘱或遗赠以及出现上述继承方式无效的情形,则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一般情况下,按照上述理解的处理方式均能处理,但特殊情况如何处理,确实存在利益的平衡问题,也考验法律适用的水平。如,被继承人有遗嘱继承,但未说明具体继承遗产的范围,此时出现遗赠如何处理。又如,虽有遗嘱继承,但该遗嘱继承在事后看来并不公平或遗嘱继承后继承开始时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如有的继承人确需遗产扶养或出现了其他法定应予保留份额的情况,如何处理。上述情况均极其复杂。人民法院在司法中既要重视继承方式的相关顺序,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和个人意志,也需要考虑遗产继承的功能性,体现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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