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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定理由的概念

作者:吴安成 来源:平台 更新日期:2024-04-15 11:00 浏览量:425

  一、离婚法定理由的概念

  离婚法定理由的概念有以下几点: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二、起诉离婚不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起诉离婚在一定的情况下,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法定理由

  三、起诉离婚提供材料有哪些

  1.离婚起诉状。当然也可以到法院口头起诉,法院会做相应的记录。找法网提醒,离婚起诉状应当写明:

  (1)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

  (2)写明诉讼请求;

  (3)书写事实与理由;

  (4)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结婚证原件这是离婚时必须要出示的资料,那是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明。

  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这主要是针对有抚养权之争的,没有孩子的自然不用提供。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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