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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来源:平台  更新时间:2024-04-15 09:58  浏览量:12

  一、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上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2.成立的条件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行使成立条件要求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后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二、后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哪些情形

  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2.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抗辩权行使条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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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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