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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情形
来源:赵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量:173

  一、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情形

  法定解除权行使常见的有以下四种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程序如下:

  1.通知对方。

  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同样也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同从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起解除。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这些有效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

法定解除权行使

  三、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合同解除后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找法网提醒,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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