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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隐名到显名:外籍股东如何在中国公司中显现其股权?
来源:刘占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量:26

一、案件简述

基本案情:在程某某诉上海某某公司、张某、程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原告程某某指控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第三人张某和程某涉嫌伪造出资证明书,并要求确认其在公司的股权。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8年期间,程某某与张某、程某之间存在大量关于公司运营的电子邮件往来,其中一份2013年的邮件显示张某向程某某发送的分红方案中,拟分配给程某某510万元。此外,尽管程某某指称出资证明书是程某事后擅自在空白盖章页上伪造的,但《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未得出明确结论,且所有方均认可该出资证明书上的公司章是真实的。

法院裁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确认登记在第三人张某名下的被告上海某某公司26%的股权属于程某某所有,并要求上海某某公司将此股权变更登记到程某某名下,第三人张某应当配合。对此,上海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于2020年5月14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确认程某某为上海某某公司的隐名股东以及是否存在法律或政策上的障碍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裁判理由: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程某某事实上参与了上海某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尤其是重大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其作为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尽管有关于出资证明书真伪的争议,但法院认为即使该证明书是程某事后打印的,也仅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对实际所有人的认定。因此,程某某被认定为公司的隐名股东。至于股权变更登记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已同意,程某某请求变更登记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三、刘律师的建议

1.对于外籍投资者而言,在中国投资时应确保所有关键文件和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出资证明书、股东会决议等,以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股权争议。

2.在涉及中外合资或外商投资企业的交易中,应密切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和解释,以确保符合当前的法律要求。

3.当出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时,外籍投资者应积极搜集和保留与投资、管理和收益分配相关的所有证据,如电子邮件、通信、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等,以便在法庭上充分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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