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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案例详解:子女胜诉,父母遗产房屋强制分割案例解析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3
浏览量: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对刘某洁、刘某峰共同所有的房产进行变卖或拍卖,所得房款双方均分;2.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法院宣判刘某洁、刘某峰共同持有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双方各占50%。刘某峰拒不配合过户,2022年3月强制执行过户。后刘某洁想要依法取得房屋居住权利,但刘某峰强制占据房屋。刘某峰之行为严重侵犯刘某洁合法权益,双方共有基础已趋于丧失。故刘某洁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峰辩称:不同意刘某洁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双方没有失去共有的基础,刘某洁持有房屋钥匙。双方之前达成过一致,对房屋进行出租,双方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对于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会损毁房屋价值,损害双方权益。

 

法院查明

刘某洁与刘某峰系兄妹关系。刘某洁曾以刘某峰为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对被继承人宋某莉遗产即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依法进行继承。本院判决: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由刘某峰、刘某洁共同继承,其中50%的所有权份额由刘某峰继承所有,50%的所有权份额由刘某洁继承所有(刘某峰、刘某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负有相互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义务)。2022年3月本院裁定书,裁定: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由刘某峰、刘某洁共同继承,其中50%的所有权份额由刘某峰继承所有,50%的所有权份额由刘某洁继承所有,为刘某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依据上述裁定书,案涉房屋登记变更为刘某洁与刘某峰是共有权人,各占50%份额。

庭审中,刘某洁称,双方曾经协商过案涉房屋共同出租,但是刘某峰不配合,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刘某洁与刘某峰不能一起住在案涉房屋里,只能通过变卖房屋进行分割。

刘某峰称,2022年4、5、6月因疫情原因刘某峰无法处置房屋,现刘某峰同意房屋出租或者由刘某洁居住使用,不同意拍卖变卖。

 

裁判结果

被告刘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刘某洁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房屋变价后扣除变价相关费用的剩余款项由原告刘某洁及被告刘某峰各分得二分之一。

 

房产律师点评

按份共有中,就共有物分割事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共有物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案涉房屋现由刘某洁与刘某峰按照相应的份额按份共有,并未有证据表明各方对共有物分割有过特殊约定,故各方均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该房屋。刘某洁与刘某峰无法对分割房屋达成一致,且案涉房屋难以进行分割,故刘某洁要求对房屋拍卖、变卖后取得价款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刘某峰辩称同意房屋由刘某洁居住或者继续出租,其上述观点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也限制了刘某洁物权权利的行使,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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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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