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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诸多问题分析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4-04-12 11:52  浏览量:203

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问题调研的背景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调整为知识产权纠纷的案由。审判人员经验欠缺、理论认识不尽统一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二、特许经营的现状以及我国特许经营纠纷的成因分析

(一)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出发看特许经营的特点

 1、特许经营合同涉及产品销售、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对社会经济尤其是零售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其中涉及产品零售(服装、鞋帽、化妆品、珠宝、仪器、设备等)行业的案件数量最多,约占案件总数的72%。 

2、被特许人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多为被特许人并且意图通过诉讼摆脱合同约束,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 

3、涉案特许经营期限较短,合同期限小于3年的短期合同约占案件总数的78%。 

4、6%以上的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具备“两店一年”、未进行备案、不拥有注册商标等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形。 

5、法院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判决率达到57.6%,调撤率不高于40%,低于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案件平均调撤率48.2%。 

6、串案(特许人相同的两个以上的案件)比例达到50%。 

(二)原因分析 

由特许经营这种运营模式自身的特点所决定,上述情况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内在规律性。对于被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1、可以获得经过市场认可的产品和服务;2、可以获得特许人的技术和管理支持;3、可以采用特许人统一的重质量控制标准;4、较低的运营成本;5、独家经营,排除竞争。劣势在于:1、缔约信息不对称;2、需要支付特许经营成本;3、对经营自由的限制;对于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1、利用他人的资金和经营进行扩张;2、批量采购和统一广告降低运营成本。劣势在于:1、被特许人掌握相关技术后寻求独立;2、难以寻求合适的加盟商。 

由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实际所决定,上述情况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属于比较新的模式,整个社会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均缺乏对该体系的深刻理解。2、特许经营门槛过低,特许企事业良莠不齐。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具有群众性特征,由于部分特许人不具备特许实力盲目扩张,一旦一个特许经营环节出现问题,容易造成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连锁反应。特许人则往往选择以下落不明等方式逃避责任。4、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分析基础上商业价值、判断市场风险等方面始终处于相对弱势,容易受到不公正合同条款或者特许人不诚信行为的伤害。5、在所有诉讼中,特许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几乎没有,但促使被特许人提起诉讼的真正动机并非总是特许人具有相关过错。据统计,约有75%的被特许人提起诉讼,确实是由于特许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有约15%被特许人提起诉讼,是出于经营亏损试图挽回损失的目的;约5%的被特许人是追加其他被特许人起诉;更有约3%的被特许人是出于掌握了技术和经营秘密后试图另立门户的目的而提起诉讼。 

     商业风险无处不在,投资需要冷静思考,没有稳赚的项目,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等到合同签订后,才发现问题,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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