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妇两人共同签名,或在婚后的某一阶段内,其中一人对该笔借款予以事后追认的,视作是有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因此应算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2.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部分借款,并且债权人以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寻求法律援助,此时人民法院理应对该请求给予支持;
3.同理,若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虽然这部分数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然而债权人若能提供充足证据表明该款项被用于生活共用、共同生产运营或者双方都同意的用途中,那么人民法院同样应该对此类债务给予支持。
总的来说,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因个人原因对外借款,只要另一半未给与认可以及该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债权人也无法证实用于婚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愿,那么应视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