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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遗产纠纷:起诉不愿分割的继承人,确保公平分配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1
浏览量:531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赵某杰、赵某鹏、赵某森、赵某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石景山区X号遗产按六分之一份额进行法定继承分配后,由原告赵某贵继承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赵父与被继承人赵母系夫妻,生前育有原被告6个子女。赵父于2019年去世,赵母于2003年去世。二人生前共同拥有位于石景山区X号房产1套,登记在赵父名下,系遗留财产。二被继承人生前未立下遗嘱。在二被继承人去世后,原被告经过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五原告都同意将此房由赵某贵继承,房产过户至赵某贵名下后由赵某贵出售房屋,售房款每人六分之一分配。为了解决以上纠纷,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聪辩称,请求驳回原告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并在分割房屋时要求分割总房产产权的1/3,同意原告进行折现。被告查询了涉案房屋的市价,每平米4.2万左右,目前房屋市场价格为260万。具体为,第一,原告在诉讼请求中称房屋价值为64.9万元,事实上遗产房屋为64.9平方米,由此可以看出原告违反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上房屋在二位老人2019年过世后一直由赵某鹏居住至今且并未支付租金。

第二,被告于2012年至2019年一直同老人居住并照顾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原告中只有赵某鹏和老人共同生活,其它原告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并未尽到相关赡养义务。目前被告生活困难,领取北京市低保且患有脑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因此被告要求多分割房产的1/5左右,共计总产权的1/3。

第三、被告的父亲因为被告进行了长时间照顾,而且身为长子没有房子,曾口头许诺房屋由被告继承。由于被告的孝顺心理,并未要求老人立下遗嘱才有如今的房产纠纷。希望法院在进行房屋产权分割时能够考虑到老人生前的遗愿,尽可能的满足被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应当维护社会诚信,且照顾被告的实际家庭困难和满足老人的遗愿,支持答辩的请求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父与赵母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赵某文、赵某杰、赵某鹏、赵某森、赵某聪、赵某贵。赵父于2019年4月28日死亡,赵母于2003年8月3日死亡,二人之父母均已先于二人死亡。赵父、赵母生前未立有遗嘱。

1995年12月20日,卖方(甲方)S公司与买方(乙方)赵父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将坐落于石景山区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房屋以标准价出售给乙方。乙方使用工龄:男34年,女18年。后,赵父于1998年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价值250万元;赵某鹏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赵某聪自2012年入住涉案房屋,由赵某聪和赵某鹏共同照顾被继承人,赵某贵每月单独支付赵某聪300元,赵父开始每月支付赵某聪1500元,后来每月支付2000元。

赵某聪提交案外人出具的两份证明,赵某聪及其配偶宋某莉的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及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低保证,欲证明其尽到了赡养义务,自身患有疾病且为低收入家庭。其中,赵某聪的门诊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脑梗死高脂血症。建议:按时服药,不适随诊。宋某莉的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高血压。建议:特此证明。

五原告认为证明人未出庭,故对两份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五原告认为,主要赡养人系赵某鹏,赵某聪在与被继承人同住期间,每月都收取了赵父的费用;赵某聪患有的中老年时期的常规病与本案无关,赵某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多分遗产的依据。赵某鹏表示其自愿将其因尽主要赡养义务而多分的遗产份额由原被告平均分配。

庭审中,赵某文、赵某杰、赵某鹏、赵某森表示放弃其继承的份额赠与给赵某贵,其余事项其内部解决,本院向其释明风险后,其坚持明确表示在本案中放弃其继承的份额赠与给赵某贵。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房屋由赵某贵继承所有,赵某文、赵某杰、赵某鹏、赵某森、赵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赵某贵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至赵某贵名下;

二、赵某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赵某聪上述房屋折价款416666.67元。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赵父、赵母死亡后,遗留的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二人父母均已先于二人死亡,故应当由二人子女按同一顺序继承。赵某聪虽主张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提交门诊诊断证明书、低保证、说明等材料,但结合其庭审陈述、家庭成员情况、诊断时间及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其多分的主张不予认可。

各方均认可赵某鹏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对于赵某鹏的继承份额应酌情予以适当多分。但赵某鹏明确表示放弃多分的继承份额给予其他兄弟姐妹平分,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价值250万元,且五原告自愿将房屋过户至赵某贵名下,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综上,原告赵某贵应向赵某聪支付涉案房屋折价款4166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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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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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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