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主页
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134-2603-7149
留言咨询
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跨越三代的遗产案例:助孙子女维护权益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3
浏览量: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坐落于房山区A,B号房屋及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由原、被告三人依法继承。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王某贤于2022年因病去世,原告系王某贤之独生女,二被告系王某贤的姐妹。王某贤父母早已去世,王某贤于2016年与原告之母刘某诉讼离婚,原告由刘某抚养。A,B号房屋系王某贤、王某君、王某霖之父母的财产。王某贤生前无遗嘱。原告多次就继承一事与被告协商,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某君、王某霖辩称,本案涉及两个继承,我们认为本案二被告不论是对自己的母亲还是对王某贤都尽到义务,应适当多得遗产,并得到王某贤遗产的分割。原告起诉遗漏了王某贤与刘某共同共有的北京市房山区C号的遗产,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查明

王某达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两女,分别为长女王某君,长子王某贤,次女王某霖。王某达于2012年去世,李某于2021年去世。

王某贤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王某文。2016年,刘某与王某贤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王某文由刘某抚养,王某贤于2022年3月3日去世。

各方一致认可:一、登记在李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A,B号的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B号房屋)系王某达与李某的遗产;二、登记在刘某和王某贤名下的北京市房山区C号(以下简称C号房屋),王某贤占50%。

庭审中,双方确认A号房屋、B号房屋价值分别为80万元、50万元。王某文主张房屋折价款,王某君、王某霖同意二人继承房屋,共同支付王某文房屋折价款;关于C号房屋王某贤所占的50%份额,王某君、王某霖要求继承,王某文不予认可,主张由其一人继承。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李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A,B的房屋由王某君、王某霖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王某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王某文房屋折价款207674.3元,王某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王某文房屋折价款205730.06元;

二、登记在刘某、王某贤名下的北京市房山区C号中属于王某贤的50%份额由王某文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关于王某君、王某霖是否能酌情分得王某贤的遗产。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王某君、王某霖主张其对王某贤扶养较多,应分得部分遗产,王某文不予认可,王某君、王某霖提交的王某贤的住院病案材料,能够显示联系人系王某君或王某霖,但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王某贤于2022年去世前一周仍至单位上班,可知王某贤的生活尚能自理,其收入所得亦能维系生活开支。王某君、王某霖称住院期间陪护王某贤,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王某文认可的王某霖丈夫陪护王某贤十余天,亦不足以达到对王某贤扶养较多的程度。

王某君、王某霖基于兄弟姐妹情谊,陪同王某贤就医等对王某贤的帮扶行为,值得肯定,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被继承人生前给予经济上的资助、生活上的扶助,进行事实上的扶养,尽到的扶养义务较多的情形,其要求分得王某贤的遗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难以采纳。

且王某文作为王某贤的唯一继承人,尚未成年,其利益应予以充分保护。

二、遗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时,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关于王某达、李某的遗产继承。

1.登记在李某名下的A,B号房屋系王某达与李某的共同财产,且二人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王某君、王某霖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对其要求多分的意见,法院难以采纳。

因此,王某贤、王某君、王某霖应该各继承A号、B号房屋的三分之一。王某贤已去世,其份额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文继承。鉴于各方均确认上述房屋的现价值为130万元,且对王某君、王某君继承上述房屋,并共同向王某文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方式没有异议,故法院确认王某君、王某霖各继承A号、B号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并共同支付王某文房屋折价款共计433333.33元。

(二)关于王某贤的遗产继承。

王某贤去世时,亦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遗产应均由王某文继承。通过庭审查明的情况,王某贤的遗产包括登记在刘某、王某贤名下的北京市房山区C号的50%份额;

综合王某君、王某霖应支付王某文A,B号房屋折价款,以及王某君、王某霖、王某文继承的李某的银行存款数额等统一核算后,王某君应支付王某文207674.3元,王某霖应支付王某文205730.06元。


以上内容由靳双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靳双权律师咨询。
靳双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407好评数9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4-2603-7149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