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一般对子女的抚养都会有离婚协议约定,亦或者有人民法院的调解、判决和裁定来固定内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定的许多条件都在变更,比如孩子成长中的大病开支、大额学费、意外事故、物价增长等因素无不在影响和挑战着原定的抚养内容,面对新的变化,法律不是不管不顾,而是早已有了系统的规定,下面我将抚养内容中的重中之重,也即如何增加抚养费,结合本人律师十余年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后逐条展示给诸位,希望能帮到迷茫的您,也希望藉此能为众多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法律的帮助。
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第一种首选的方式就是协商。这个协商可以是彼此双方的沟通,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比如父母长辈的沟通、街道办事处的调解、律师的介入等,这样的方式不仅不伤和气,而且节省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最大限度的为孩子的成长保驾护航,当然,遇到不明智的,协商肯定是行不通的,那就面临的第二个方法。
增加抚养费第二个非常有效的方法,那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法律的专业性,所以,很多人不知道如何诉讼,本人结合实践经验,将如何诉讼无偿分享给大家,但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句: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起诉增加抚养费,第一个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准备诉讼所需资料,其次就是法律方面的准备,本人将实践中需要准备的部分诉讼资料和法律罗列如下。
一、诉讼准备的资料:
1、起诉状5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3、子女出生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3份;
4、原判决裁定或者离婚协议复印件和原件3份;
5、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证据材料;
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
在准备好诉讼的资料以后,有个非常关键的内容,那就是寻求法律的依据,因为我国法治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很多法律在变动中,现在将现行有效的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简单列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三、起诉实体方面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以上就是关于增加抚养费方面涉及的方法和法律,如果您能认真学习,基本也能算半个专业人士了,希望以此能帮到有需求的您,也希望能以此帮助更多的未成年人衣食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