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律师亲办案例
患者手术中受伤,14年后起诉医院赔偿48万,法院怎么判?
来源:张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1
浏览量:29

作者: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  张勇律师


案情简介

患者于先生(35岁),14年前因包皮过长,到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行阴茎包皮环切术,四个月后出院。出院当日,医院与其达成《协议》一份,内容为:“患者于先生因包皮过长经医院手术环切后造成包皮感染坏死,经住院植皮后仍存在尿道下裂损伤。鉴于手术为医院所为,为确保患者权益,经双方协商,患者后期修补手术及住院治疗费用全部由专科医院承担。其他事情待患者完全康复后协商。此协议双方本着友好互谅的态度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生效”。

当日,专科医院及区卫生局分别为其出具证明,内容为:“患者于先生因包皮环切术后感染,于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等。此后4年内,于先生先后在省内多家三甲医院住院治疗5次,仍未康复。

患者认为,因医方的手术失误导致其经历多年的治疗,至今无法康复。起诉要求专科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术后已明确知晓其权利受到专科医院侵害及侵害义务人的事实,但其于14年后才提起诉讼。其虽主张从术后至今一直向医院主张权利,医院也一直向其履行支付医疗费的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治疗疾病时受到损害,及其后续在其他医院就该疾病继续进行治疗之事实,而无法证明其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医院主张过权利。且其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故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于先生认为14年前双方签订《协议》,医院已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事由的期限为患者完全康复,应自患者知晓被侵权起适用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事后10多年间,其一直通过被告医院治疗,治疗期间的票据等材料由医院保存,患者无法取得,这期间医院一直在履行支付义务,故本案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中断中。

二审法院认为,于先生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在治疗疾病时受到损害,及其后续在其他医院就该疾病继续进行治疗之事实,而无法证明其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专科医院主张过权利。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医疗行为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和不确定性。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对患者有侵害行为,患者是否受到医疗过错的侵害,作为患者很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患者14年前就已明确知道其权利受到了医疗损害。

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公平分配权利义务关系,督促权利人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诉讼时效问题的争议焦点大多在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上,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以“知道”为原则,即患者知道有损害后果发生时,可以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或损害后果出现一段时间后,患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也可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以“应当知道”作为补充。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最长20年的权利保护期间,患方超过20年未起诉的,在医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则会丧失胜诉权。

另外,诉讼时效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时间制度,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制度,只要出现了法定的情形,诉讼时效即可中止、中断和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出现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以及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等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这里需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延长只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要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方式来行使,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作为患者,一旦察觉己方权利被侵犯,就应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只有每个人都重视自己的权利,并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才能对侵权人施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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