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立案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存款数额100万元/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存款数额50万元以上/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2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2. 构成要件《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汇报;
公众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的单位内部之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该罪)
3. 量刑标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存款数额100万元/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存款数额50万元以上/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2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存款数额500万元/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存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存款数额5000万元/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
存款数额2500万元以上/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4. 量刑情节《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的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