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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对于民营企业管理层的影响
来源:黄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量:548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了,对民企(非国企)老板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增加了刑事风险。说到刑事风险,民企老板们之前可能不以为意。在我做律师的职业生涯中,经常听私营企业老板讲,我不就开个公司么,把正常的税务做好,账务做好就不会有什么问题。可是新公布的的《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刑事法律风险同民营(私营)企业老板及公司的董、监、高关系变大。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员,都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可能会触犯修正后的《刑法》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九条等三个罪名,具体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二》把这三个罪名的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管理层扩大到了普通民企(私营企业)管理人员,也就是说,过去只有国有企业的高管才适用这个办法,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后,适用对象为所有公司的董、监、高或实际控制人,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不再做区分,实施相应行为的会受到刑事处罚。

  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进行了调整,新增七个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需要引起重视: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上述新增的从重处罚情节,是根据司法实践变化而来的,因此需要加以重视,至少从《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以后应当高度重视,企业董、监、高应当切不可将之前习惯性动作演变为触犯上述7种行贿并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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