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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件立案程序是什么

作者:任进勇  更新时间 : 2024-04-09  浏览量:19

  一、执行异议案件立案程序是什么

  执行异议案件立案程序大致如下: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找法网提醒,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二、执行异议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执行异议诉讼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执行异议

  三、执行异议是否影响执行

  不一定。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上内容由任进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任进勇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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