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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罚金可以不交吗

作者:季景红  更新时间 : 2024-04-08  浏览量:11

  一、判决的罚金可以不交吗

  判决的罚金不可以不交。

  罚金是属于附加刑的一种,既可以和主刑并行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它是具有强制性的一种独立的处罚,所以判处该刑罚,是不能用刑期来折抵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所谓罚金,指的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也就是说,罚金和刑期,都是对罪犯的刑事处罚,因此必须依法缴纳。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缴纳。

  二、罚缴纳罚金的方式

  缴纳罚金的方式如下:

  1.自动缴纳,即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

  2.强制缴纳;

  3.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减免缴纳;

  5.一次性缴纳。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不交

  三、罚金的特征

  找法网提醒您,罚金有如下特征: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以上内容由季景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季景红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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