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律师亲办案例
浙江杭州猥亵儿童罪刑事辩护获得缓刑
来源: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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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篮球场主动结识多名未满十四周岁儿童,通过出借手机给他们玩游戏、请客吃东西、承诺给好处等方式获取其信任后,以言语调戏、触摸被害人大腿等方式实施猥亵,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猥亵儿童罪刑事拘留。

二、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徐某了解案情,并多次到办案机关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本律师认为徐某已经触犯了刑法,但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给与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于是律师积极推动徐某家属对被害人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此过程中,被害女童的监护人因为气愤,获得谅解的过程进行的非常艰难,但最终还是拿到了被害人监护人出具的谅解书。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结合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决定为被告人采取罪轻辩护的思路。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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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鹏
  • 执业律所: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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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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