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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公告异议与司法审查
来源:张志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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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公告异议与司法审查
(北京律师,张志胜)
商标事务比较复杂,对广大群众来说,其申请与审批程序相对陌生。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后,商标局首先要进行初审,并进行公告,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会对该异议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复审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并非所有的商标申请、审批行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商标初审公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初审公告提出异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初审公告是指: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审查后,认为基本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作出初步核准注册时发布的公告;与注册商标公告是前后相连的两个不同程序。初审公告并不确定申请人的商标权,不会对其他人造成损害,即,其他人与初审公告之间没有发生实际利害关系,因而,初审公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初审合格后的注册商标公告之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初审公告之后,经过三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3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公告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国家商标局作出裁定,不服裁定的,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告将确定申请人的商标权,因而对其他人可能造成实际影响,因而,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商标争议司法审查的有限性
2001年12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其中一项重大改革就是对商标评审实施司法审查。之前,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34、35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终局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新法实施之后,该条规定没有了实际执行意义。但是,在新法之前申请重新评审的或者被申请重新评审的终局裁定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则,不能因为新法司法审查的实施而剥夺当事人申请重新评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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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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