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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协议约定未支付抚养费需承担违约金,离婚时是否可以主张该违约金?

作者:安治国  更新时间 : 2024-04-03  浏览量:36

导读:日常离婚纠纷中,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分居,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若双方对于该抚养费达成协议,且约定了未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又能不能得到支持呢?普通百姓对此不是很明确,本文通过案例对此进行简单分析介绍。

案例:
刘某与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婚生子博小某由其母刘某抚养,博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博某前5个月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之后便不再给付。后刘某与博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博小某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博某自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博某拖欠的判决生效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例:刘某与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婚生子博小某由其母刘某抚养,博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博某前5个月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之后便不再给付。后刘某与博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博小某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博某自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博某拖欠的判决生效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夫妻之间对于抚养费的约定,只能约定数额,并不能约定未给付的违约金,抚养费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给付,并不是基于合同的给付。夫妻一方不能因为另一方未给付抚养费而获利,于法于理皆不合。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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