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远波律师
李远波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保险纠纷 劳动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6-6592-5845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深圳律师 > 宝安区律师 > 李远波律师 > 律师文集

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

作者:李远波  更新时间 : 2024-04-03  浏览量:57

民间借贷纠纷中除被告所在地法院还有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答:民间借贷纠纷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即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故,民间借贷纠纷中除被告所在地法院还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借贷双方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需要注意的是,起诉主体(即原告)不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不同。


当原告为贷款人,诉讼请求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等费用的,贷款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故管辖法院可以为贷款人所在地。


当原告为借款人,诉讼请求为贷款人支付借款的,借款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故管辖法院可以为借款人所在地。


以上内容由李远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远波律师咨询。

李远波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保险纠纷 劳动纠纷

手  机:186-6592-584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保险纠纷 劳动纠纷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