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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未签书面合同 价款约定不明惹争议如何解决?
可以由鉴定机构依据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参考案例:
2021年11月,经第三人居间介绍,苏某与许某达成约定,许某将其新购住宅(毛坯房)交由苏某进行整体装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12月,苏某根据许某房屋状况出具了施工报价单,以微信形式向许某发送,报价单载明施工范围含基础工程(墙面处理)、水电、泥工、木工等,价款合计85000元。
后苏某根据许某提供的设计图纸以及施工要求,对涉案房屋部分墙体进行了拆除、砌墙,苏某于2022年1月又以微信方式向许某发送第二次施工报价单,含拆除、砌墙、电木泥等工时在内合计133180元。后续装修期间,许某陆续以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苏某支付了装修款80000元。
装修工作结束后,苏某自制了一份《许某家工程量》计算表,认定许某家整体装修花费215290元,但许某拒绝支付尾款135290元,因此苏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上述款项及逾期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涉案装修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124735.72元。被告许某称双方系固定价合同,不认可鉴定意见与案件的关联性,拒绝向苏某支付超过第一次报价85000元之外的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向许某提供了基础装修服务,许某对此予以认可,双方之间依法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装饰装修合同是否系固定价合同。双方对2021年苏某制作并向许某发送的施工报价单均认可,该报价单中计算分项面积时均为约数,并非实际测量面积,难以视作最终报价方案,且其整体内容也未体现双方属固定价合同的事实,因此对被告许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装修工程造价以鉴定意见书为准更符合本案实际,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判决许某向苏某支付剩余款项44735.72元。双方就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未做约定,法院对苏某请求许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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