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作者:李朝 更新时间 : 2024-03-30 浏览量:55
一、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有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书内容
1.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等。
2.委托代理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单位等。
3.夫妻双方针对共同财产分割一案,经过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4.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5.判决结果:包括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回应和财产分割方案的决定。
6.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三、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起诉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举证后由法院来对离婚财产进行判决处理。
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