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主观明知的区别
作者:湖南二十一世纪 更新时间 : 2024-03-28 浏览量:37
01案件情况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人姜某甲在手机QQ群中看到兼职信息,与管理员“初秋”(身份不详,在逃)取得联系后,“初秋”要他提供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并将收到的款项转入其指定账户,工资200元一天。被告人姜某甲邀集朋友被告人姜某乙加入,二人在明知是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各自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且在涉案银行卡账户、支付宝账户被后台风控提醒、冻结后,又根据“初秋”的指示采取上线提供的假合同等方式申请解除冻结,分别为“初秋”转移诈骗资金。
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姜某甲使用其支付宝账户、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等账户为上线转移网络诈骗犯罪资金。现查实被害人李某(浏阳市人)、付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马某等人被诈骗资金26万余元,被告人姜某甲获利6000元。被告人姜某乙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台州银行的账户为上线转移网络诈骗犯罪资金。现查实被害人李某(浏阳市人)、付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等人被诈骗资金18万余元,被告人姜某乙获利3000元。2023年10月20日,被告人姜某甲主动投案,被告人姜某乙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姜某乙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二人分别赔偿上游诈骗被害人李某40000元,均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02律师观点
专业分析
帮信罪要求明知被帮助对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对于支付结算型帮信来说,既然知道了被帮助对象行为的非法性,那么涉案的资金必然也是非法的,这种对资金性质的认知是“概指”,不要求精确到是何种犯罪的资金,既有可能是电信诈骗的犯罪所得,也有可能是开设赌场的赌资。
而掩隐罪要求明知涉案资金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这种认知是“确指”,要求行为人必须要认识到其所转移的资金就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包含于非法资金之中,知道是犯罪所得就必然知道是非法资金,反之则不然。
由此可见,支付结算型帮信的明知内容完全包含了掩隐罪的明知,主观明知的具体内容,是区分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隐罪的重要标准。
基于上述理由,律师在办理本案时认为姜某甲和姜某乙对于资金的认知仅是概指,二人主观并没有明知涉案资金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遂提出上述意见。
本案一审判决虽未采纳上述意见,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遂对两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姜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姜某乙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