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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遭遇家暴后起诉离婚获准并获损害赔偿

作者:任聪芬  更新时间 : 2024-03-25  浏览量:17

案情简介

刘某诉称,其与董某于2013年生育男孩董甲,于2014年生育女孩董乙,2016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董某长期对其与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故要求离婚和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并称经济困难,只抚育女儿董乙,长子董甲归董某抚养。董某则辩称,酒后打过刘某,但不存在家庭暴力,不同意给付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提供的家庭摄像设备记载的录像视频及照片,可以证实被告董某多次对刘某及两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应当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董某对其实施家暴,给其造成身心伤害,应当作出损害赔偿。董某亦对其二子女实施家暴,若孩子判归其抚养,孩子的身心健康将会受到伤害。

刘某的要求不合法律规定。遂判决:一、准许刘某与董某离婚;二、董某给付刘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000元;三、两子女董甲、董乙均归刘某抚养,董某给付二子女抚育费每人每月8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以家暴为理由起诉离婚,应当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应准许离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本案董某对刘某多次实施家暴,给刘某造成了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应当对刘某作出赔偿,综合考虑到家暴程度和损害后果与董某的经济状况,法院酌情判决董某赔偿10000元较为适当。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主要以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为判别准则。倘若施暴者打孩子,那孩子无异要跟另一方。8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2岁因尚在哺乳期,原则上归母亲抚养,除非母亲不愿意。2岁到8岁之间便是以哪一方更利于孩子成长为标准的。本案刘某虽然不同意抚育长子董甲,但为了孩子不受到其父董某的继续伤害,能够健康快乐成长,法院判决归其抚养,符合《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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