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述
基本案情:申请人王某华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并执行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某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的命令。该命令要求被申请人何某忠将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的某物业所享有的一切权益、业权、权利、利益及福利让与申请人王某华。2022年4月2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进一步确认上述判令已于2022年4月21日转为最后及绝对的判令。
法院裁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5日作出(2023)粤19协外认3号民事裁定,认可和执行了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2021年第****号命令的效力。该裁定书送达后,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案件分析
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可以在内地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婚姻家庭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四条的规定,内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王某华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相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令,该判令在香港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何某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且该判令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可和执行条件。
三、刘律师建议
当事者应详细了解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具体规定,确保提交的文件和证据符合要求,以便内地法院能够顺利审理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民事判决。
当事人在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民事判决时,应积极与对方沟通,尽可能达成共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延误,提高执行效率。
若遇到复杂情况或不确定的法律问题,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在整个申请认可和执行过程中,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