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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原副主席受贿6934万元量刑法律依据
来源:刘德高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2
浏览量:24

一、案件情况:

2024年1月18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吉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某霈受贿一案。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上半年至2022年夏天,被告人张某霈利用担任吉某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用地审批、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34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张某霈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霈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某霈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二、刑法依据,量刑约15年左右,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受贿--3万-20万元,数额较大,3年以下,贪污---1万-3万,具有6种情节,其他较重情节受贿---1万-3万,具有8种情节,其他较重情节)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受贿--20万-300万元,数额巨大,3-10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10万-20万,具有6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受贿---10万-20万,具有8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受贿--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150万-300万,具有6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受贿---150万-300万,具有8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修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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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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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70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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