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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医疗美容,消费者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作者:王健  更新时间 : 2024-03-20  浏览量:44

近年来,在“颜值经济”趋势下,双眼皮、隆鼻等传统医疗美容热度不减。然而,通过医美手段提升颜值的同时,风险亦如影随形,来自消费者的投诉也不断增多。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层出不穷,隐藏诸多隐患。


案情简介

李某与朱某认识多年,李某知道朱某会做双眼皮、眼袋手术,便预约到朱某处做该手术。2021年初,朱某为李某做了双眼皮和眼袋手术,李某主张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手术费2000元、现金支付3000元。朱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亦没有从事双眼皮及眼袋手术的资质。李某因对朱某做的双眼皮及眼袋手术不满意,多次要求朱某对其眼部进行处理未果后,李某于2022年底到临沂某美容医院行切开重睑术修复术+内眦开大修复术+外切眼袋修复术,支付费用12000元。因双方对手术费的返还及损失的赔偿产生争议,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退还美容手术费用5000元、赔偿损失15000元,并承担美容修复费用1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为李某做了双眼皮和眼袋手术,属于医疗美容服务的范围,李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手术费2 000元,双方形成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不能强调确定的结果,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朱某在给李某提供服务后,李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因此与朱某多次沟通,要求另行对眼部进行处理未果。李某于2022年底在临沂某美容医院行切开重睑术修复术+内眦开大修复术+外切眼袋修复术,朱某给李某造成了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朱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的资格,其与李某之间约定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系无效合同。李某要求朱某赔偿相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李某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存在过失,应适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朱某返还李某手术费用2000元并赔偿李某损失6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消费关系是纯粹的经济关系,一方花钱,另一方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中追求结果的确定性。而医疗服务虽然也是服务,但医疗行为面对的是极其复杂的个体的生命和健康,医学科学有太多的未知领域,不能强调确定的结果,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服务提供者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而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的资格前提下,其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赔偿相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存在过失,应适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写:赵金华 王青红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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