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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遇“偷工减料”,消费者如何维权?

作者:袁伟民  更新时间 : 2024-03-19  浏览量:52

车辆维修遇“偷工减料”,消费者如何维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勇 蒲新宇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送至汽修店,你是否因为对方是4S店或者是常去做保养的维修店而“一送了之”?如果汽修店暗中对部分应该更换或维修的零件不予更换维修,我们应当如何维权,以保障后续驾车出行的安全?


  陈某所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保险公司确认“以实物赔付方式履行本次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同意将上述受损车辆送往维修”。


  随后,保险公司将车辆交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某维修服务部、成都某公司维修,明确了维修项目并支付了维修费用98 300元。陈某取车后在驾驶过程中发现异常,送4S店检查发现部分维修件不是全新配件。


  陈某遂诉至青羊区人民法院,要求青羊某维修服务部、崇州某维修服务部、成都某公司退还维修费用,并赔偿三倍维修费用。


  审理过程中,经鉴定送修的36项项目中,8项零部件具有全新配件特征,14项没有更换特征,15项虽有更换特征,但不具备全新配件特征,维修中产生的维修费用(实际更换配件费及工时费)金额约为32900元。


  审理法院认为,车辆修理合同的当事人是维修单位和投保人陈某,陈某与青羊某维修服务部、成都某公司在保险公司核定的98300元维修费对应的维修范围内,建立了车辆修理合同关系。


  青羊某维修服务部与成都某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维修单位,没有按照核定的36项更换零部件项目进行更换,违反了与陈某间车辆修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参照鉴定报告结论,青羊某维修服务部、成都某公司对陈某均构成欺诈(即“应换原件而没有换原件、应维修而没有维修”),除应退还多收取的维修费用(青羊某维修服务部多收取了94100元-32900元=61200元,成都某公司多收取了4200元)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有欺诈行为的服务范围内增加赔偿陈某损失183600元(61200元×3倍)、12600元(4200元×3倍)。


  后被告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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