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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电梯案解读:补交出资,业主权利如何保障?
来源:刘占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8
浏览量:1825
一、案件简述

基本案情:本文讨论的是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的一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2017-2018年期间,该区某小区内的一栋9层住宅楼业主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表示同意。居住在3楼、年近八旬的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在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能够使用电梯,但被32户已出资的业主反对。他们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工程延误一年多。郭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在支付10077元费用后,应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判决:经过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要求原告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10077元,并在支付款项后的七日内由被告向原告发放大楼的门禁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同时驳回了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案件分析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未参与初期出资但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业主是否有权在补交出资后使用电梯。32户已出资的业主认为郭某的异议导致了电梯加装工程的延误,并以此为由反对其使用电梯。而郭某则主张,只要按之前的筹资方案补交了相应的费用,就应当获得与其他业主同等的使用权利。法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指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有业主对电梯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和管理权。郭某使用电梯并不属于需要多数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且不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因此,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可以获得电梯使用权。三、刘律师建议在类似情况下,业主们应遵循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兼顾公平,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高龄业主确有使用电梯的需求,即使他们在加装电梯的需求期间提出异议,也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认为高龄业主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高龄业主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社区和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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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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