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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解读:二审新增诉请未予审理能否另案起诉?
来源:刘占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8
浏览量:1832
一、案件简述

基本案情:原告广州某公司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在之前的诉讼中,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的裁判。然而,广州某公司声称其为陈某支付的垫付款89000元中,陈某已取回72000元,而实际上广州某公司只收到了17000元。因此,广州某公司请求判令陈某返还已取回的72000元。法院判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广州某公司的诉求已在另案生效判决中得到处理为由,驳回了其起诉。广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撤销了越秀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指令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二、案件分析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被法院进行实质审理或作出判决,是否可以另案起诉。法院认为:法院在生效裁判中指出,虽然广州某公司在(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960号案中确认了陈某为四会事故垫付的费用为89000元,但并未要求陈某返还72000元。而在该案的二审过程中,即(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55号案庭审过程中,广州某公司才增加了上诉请求,主张对该72000元进行抵扣。但由于该请求超出了一审的诉请范围,法院并未对此进行处理。因此,广州某公司要求陈某返还72000元的主张,在(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55号案中并未得到实质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广州某公司对(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55号案申请再审的请求。因此,原审法院驳回广州某公司的起诉是不恰当的,应当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三、刘律师建议根据上述案件的分析和法院的裁判理由,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被法院进行实质审理或作出判决,是可以另案起诉的。这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如果一个诉讼请求在一审中未被提出,而在二审中提出,但未被法院处理,那么这个诉讼请求可以在另案中再次提出。因此,对于类似的案件,我们建议当事人在一审中尽可能完整地提出所有的诉讼请求,以避免在二审中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如果当事人在二审中确实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但未被法院处理,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另案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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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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