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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一些基础问题
来源:翟东卫物流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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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自己的船舶所有权让与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它既可能基于的是买卖关系,也可能基于的是无偿赠、继承和保险委付等的关系。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这也意味着船舶卖方与买方之间如果要买卖船舶,则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否则船舶买卖行为便是无效的,所以实务人士必须要注意到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买卖、所有权变动的一些基础的形式要件。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时间问题,我国《民法典》存在着关于所有权转让的时间问题,但我国《海商法》中却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原《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落实在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看,海事海商律师首先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时间,如果没有约定这项时间,那么船舶所有权应在船舶交付时起转移。对于交付的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到二百二十八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三种情况。


对于简易交付而言,如果买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维修、租用)等实际情况占有该艘船舶,当买卖双方达成相应合意之时就可以视为船舶已经交付;对于指示交付,是指当买卖双方要交付船舶时,船舶还尚处于第三人的控制之下,那么此时第三人可以将船舶交还给新的所有人(买房),这也视为是交付完毕;对于占有改定而言,如果卖方还需要继续占有并营运船舶,或者卖方在买卖船舶之时仍然需要继续占有和使用船舶的,那么当买卖双方达成相应合意之时就可以视为船舶已经交付,此时买方可能会视实际情况向卖方收取一定的对价,或在成交款中给予一定的抵扣。


海事海商律师仍然建议实务人士,在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并已收到交付于自身的船舶时,应及时的办理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这点直接关系并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因为只要船舶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其变动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也意味着,变动只会存在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之中,一旦涉及到第三人追责或追偿之时,他只会寻找登记薄上的权利人,而不管是否存在着其他变动关系。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如果船舶因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损害之时,其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船舶所有人对此负赔偿责任,相关案例可参见青岛海事法院发布2019年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荣成市某港务公司与荣成市某船业公司等港口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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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翟东卫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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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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