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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解释的首要原则:真实意思表示在继承纠纷中的体现
来源:刘占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8
浏览量:1819

一、案件简述

基本案情:原告简某甲起诉称,被继承人罗某于2002年8月9日以亲笔自书遗嘱形式出具《遗言》,明确表示“我本人过身后愿意将现住房屋产权留给四仔简某甲”等。然而,当简某甲依法要求继承上述房产全部所有权时,却遭简某乙等四人拒绝,致使简某甲至今未能取得房产所有权及办理房产的继承、过户等。因此,简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一、被继承人罗某遗下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某路101房的产权,由简某甲和简某乙等四人各继承1/5的产权;二、简某乙等四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简某甲办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三、简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简某甲支付案件公告费950元;四、驳回简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简某甲不服而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三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原审判決第一项为:坐落于广州市荔湾区某路101房的全部所有权份额由简某甲继承。

二、案件分析

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解释罗某的遗嘱。被告简某乙等四人认为,罗某的遗嘱中,虽然表示将房产留给简某甲,但是附带了不能出租、不能出卖的条件,而且没有给予简某甲处分权,因此,罗某的真实意愿并不是将房产的全部所有权给予简某甲。而原告简某甲则坚持认为,罗某的遗嘱清晰明确地表示了将房产的全部所有权留给他的意愿。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在本案中,罗某的遗嘱中关于涉案房屋的表述,全文并无转折或但书,具有逻辑上的一体性,结合罗某的年龄及文化程度,原审法院认定《遗言》中“原意”为笔误,实际应系“愿意”之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罗某将涉案房屋产权遗留给四儿子简某甲的意思表示是清晰明确的,其关于三女绣云有居住权、未经同意不能出租或出售等只是遗嘱附有的义务,系对继承人所有权的限制,而不是对所有权的否定,不足以推断出被上诉人所抗辩的只是给简某甲一家挂靠户籍的意思。

三、刘律师建议

在遗嘱继承纠纷中,如何解释遗嘱的内容,探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是解决纠纷的关键。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最后,我们要提醒,遗嘱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避免因为表述不清而引发纠纷。如果遗嘱中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而不是自行解读或者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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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占磊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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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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