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智文律师
周智文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9-2330-3480

接听时间:07:30:00-21:3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中山律师 > 中山东区律师 > 周智文律师 > 律师文集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有哪些情形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作者:周智文  更新时间 : 2024-03-16  浏览量:59

周律师查阅了80起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总结一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案件有哪些情形可以不起诉:

第一类,涉事人是在土地上建房出售的,即使获利很高,也有很多不起诉案例。【依据2010年最高院《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因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暂不宜认为是犯罪。】

第二类,涉事人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的,因土地使用权仍在公司名下,没有实质转让土地,此行为在民法上并不违法,一般也不宜认定是刑事犯罪行为。

第三类,非法获利金额无法查清,比如涉事人购置土地后又投资花费了不少钱平整土地、建设,然后再出售的,其获利金额难以查清。

第四类,涉案土地非法转让后,得到相关政府部门认可、批准,或成为政府公共、民生工程用地,社会危害性不大。

第五类,村集体共同决议非法转让土地,所得利益也归属村集体的,有不少认定情节轻微不起诉。

第六类,刚刚达成追诉标准(非法获利50万、转让农田5亩、耕地10亩、其他土地20亩以上),认为情节轻微不起诉。

第七类,多人共同倒卖土地达到追诉标准,但每个人倒卖土地的金额面积并未达到追诉标准。

第八类,涉事人能解除非法转让土地协议,积极退还全部土地转让款给购地者,所属地块并没有投资建设使用或已恢复原状的。即使获利超过100万,法定刑是3年以上的案例也有不起诉的。

第九类,将长期承包的土地,非法转包、转租他人,犯罪事实不清的。

第十类,已过追诉时效的。

以上内容由周智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智文律师咨询。

周智文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手  机:139-2330-348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7:30:00-2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