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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时效的司法解释
来源:张家齐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量:50

  一、关于刑法时效的司法解释

  关于刑法时效的司法解释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具体如下:

  1.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二、免于刑事责任情形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免于刑事责任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法时效

  三、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四种刑事诉讼时效,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以上内容由张家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家齐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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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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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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