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东莞律师>律师>李翠英律师 > 律师文集

个人劳务损害责任

作者:李翠英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03-12 15:56 浏览量:1761

个人劳务损害责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92条规定了个人劳务损害责任。

实践中,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与雇主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承担责任。如果提供劳务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赔偿后可以向提供劳务者追偿。

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即雇主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线咨询李翠英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83265

  • 好评:1103

咨询电话:13433031325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