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威信低。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下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鉴定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并主持。由此引发老百姓所谓“老子鉴定儿子”、“暗箱操作”等议论,并认为司法鉴定的效力高于医疗事故鉴定。而从法律上看,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都是证据的一种,都应经法庭质证,不存在谁的效力高于谁。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法院往往采纳司法鉴定而不采纳医疗事故鉴定,这使得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威信和地位。
二、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大部分鉴定是公正客观的,但也有少部分受到行政干扰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例如常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医院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混淆在一起,把医疗工作中的过错与医院管理上应汲取的教训混为一谈,由此导致一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不公正、不客观。三、某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局限性。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分为市、省两级。由于医学技术发展不平衡,某些地区不能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常聘请大城市的医疗专家去做,而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很多不熟悉该项新技术、新手术,因而无法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