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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作者:何海波  更新时间 : 2024-03-08  浏览量:44

导读:建筑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对方违约、工程环境变化或者存在合同错误等情形。建筑工程索赔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施工现场记录、索赔申请书等。当事人起诉索赔的条件是被告明确等。

一、建筑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内容: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化;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建筑工程索赔准备什么材料

  律师提醒您,建筑工程索赔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索赔申请书:详细说明索赔事项、索赔金额、索赔理由等。


  2.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等,以及与索赔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3.施工现场记录:包括施工日志、验收记录、来往信函等,这些记录可以作为索赔的重要依据。


  4.费用计算依据: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以及相关的发票、收据等证明材料。


  5.民事起诉状:如果需要提起诉讼的,原告需要撰写起诉状。


  6.其他相关证据:包括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等,这些证据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三、建筑工程索赔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由何海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海波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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