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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作者:肖鹏伟  更新时间 : 2024-03-07  浏览量:28

导读:

买卖合同的成立是主体由双方或多方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具备要约和承诺等。买卖合同成立的纠纷是双方协商、和解、调解等方式处理。

一、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1.买卖合同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当事人主体适格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买卖合同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4.买卖合同成立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效力规定的内容有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需要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

买卖合同成立的纠纷怎么处理

  找法网提醒,买卖合同成立的纠纷处理方式包括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

买卖合同成立后可以反悔吗

  可以反悔,但当事人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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