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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起诉被判刑后还用还吗
来源:李燕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量:19

  一、信用卡被起诉被判刑后还用还吗

  到了还款日期仍未还款的,最终债务人可能要承担除本金、利息以外的违约金。若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经判决仍不还款的,有可能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影响而被列入“黑名单”。会影响债务人今后的生活。单纯的民间借贷一般够不上刑事责任,但若债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则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欠款坐牢的,出狱后,仍然需要偿还债务。坐牢属于刑事责任,偿还债务属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两者互不影响。坐牢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出狱后,有偿还能力的,还需要偿还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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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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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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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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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1620131190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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