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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怎样给抚养费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5
浏览量:1216

夫妻离婚只是解除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哺乳期离婚,由于孩子未满两周岁,一般应当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那么,抚养费应该怎么确定呢?

一、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离婚后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男女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

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主要考虑子女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支出情况;

二是男女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主要考虑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收入情况;

三是当地的经济消费水平,该因素是一个参考,根据当地的经济消费情况,对前两个因素做适当的调整。

如果上述三个方面因素发生了明显变化,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者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2、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如收入过度高于或者低于正常工资水平的,可适当降低或提高上述比例。

3、 子女抚养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

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男方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若男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男方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养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男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属于男方的财产部分,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抚养费支付期限

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原则期限是指抚养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养费。

三、抚养费变更

若是男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需求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子女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若是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不足以继续足额支付抚养费,可以与抚养权人沟通协商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若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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